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47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2-04 18: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当事人名称:雷武科
 
  我局于2017 年11月26 日调查发现,你个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许可证,私自回收处置废机油。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没收回收的废机油交由有资质公司处理;
  3、处罚伍仟元整。
  你本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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