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48号
铜川市耀州区玉金矿业有限公司:
耀州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于2017年12月12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三台供暖燃煤锅炉,一台茶水燃煤锅炉,一台井下供暖燃煤锅炉,共计五台燃煤锅炉正在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3日发出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铜耀环责改字[2017]84号)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4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组织拆除燃煤供热锅炉,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立即拆除矿区五台燃煤锅炉,完成燃煤锅炉拆改工作;
2.罚款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