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7〕49号
铜川鑫泰实业有限公司:
2017年12月4日耀州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矿山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黄土裸露,未覆盖。12月6日耀州区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下发了(铜耀环责改字〔2017〕76号)文件,要求你公司整改。2017年12月15日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采矿区黄土裸露,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扬尘污染严重。未落实(铜耀环责改字〔2017〕76号)整改要求。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7年12月18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7]49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着停业整治”第(五)项:“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26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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