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7〕80号
陕西华腾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12月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厂区南侧堆放白灰,未进行仓储;2、自备矿山矿区露天堆放有大量矿石,破碎工段下料口未进行全封闭,无喷淋降尘设施,废料传送带封闭不严,周边无组织排放遗留痕迹严重;3、矿山非开采区域未采取防扬尘措施。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三)、(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公司:1、限2017年12月12日前对厂区所有物料入库储存;对自备矿山露天堆放的物料及非开采区域裸土和石料进行覆盖;2、限2017年12月20日前对矿山传送带进行密封;3、限2018年1月5日前完成矿山破碎工段下料口全封闭和喷淋降尘设施建设。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7年12月6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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