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1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1-24 19:3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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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10日耀州区环境保护局监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卸料区和原料进入卸料口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洒水等措施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月16日发出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违反本法规定,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下行政处罚:

1、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叁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月2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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