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12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6 17:3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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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按规定办理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环境管理登记,擅自从事化学品经营活动,造成区域空气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环境管理登记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6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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