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13号
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
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1、井下废水处理站污泥沉淀池内有通过管道向地面排水的痕迹,痕迹附近有煤泥,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附近地面有大量煤泥水排放痕迹;2、场区道路及排水渠煤泥堆积较多,从场外河道对面可看到厂界有三处渗水现象,其中两处渗水较干净,分别位于井下废水处理站附近排水渠口及生活污水处理站下游,另一处为生活污水处理站泵房外管道滴漏,渗出水排至厂区外河道,渗水明显为生活污水,颜色泛白泛青,水质浑浊,造成地表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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