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铜耀环查字〔2018〕2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3-29 18: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兰卫虎粒子料厂:

    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3月29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粒子料厂位于耀州区小丘镇朱村六组,占地约2亩,东临耕地,距居民区约50米,南邻耕地,西邻耕地,北邻耕地,现场堆有回收地膜塑料约5吨,内含医疗废弃物及危废油桶;粒子料加工设备一套已安装到位,生产线主体已建成,现场未发现生产迹象,无任何污染防治措施,未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办理环境影响审批文件,擅自建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厂两台主电柜及一台生产设备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十日(时间从2018年3月29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在此期间,你厂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3月29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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