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6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4-04 17:4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白石崖矿业有限公司 :


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3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1、井下废水处理站污泥沉淀池内有通过管道向地面排水的痕迹,痕迹附近有煤泥,地埋式生活污水处理站附近地面有大量煤泥水排放痕迹;2、场区道路及排水渠煤泥堆积较多,从场外河道对面可看到厂界有三处渗水现象,其中两处渗水较干净,分别位于井下废水处理站附近排水渠口及生活污水处理站下游,另一处为生活污水处理站泵房外管道滴漏,渗出水排至厂区外河道,渗水明显为生活污水,颜色泛白泛青,水质浑浊,造成地表水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以上一百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4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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