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14号
铜川市路桥工程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 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发现该公司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4月30日前将稳定碎石生产线全部设备拆除,恢复土地原貌。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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