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20号
铜川市耀州区秀房沟矿业运销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主体工程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之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试运行,清理厂区所有原煤;2、对照环评完成所有的环保设施,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投入正常生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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