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19号
铜川市久和中药材加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4月1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中药材加工项目未依法报批环评审批文件以及相关验收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及试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前不得擅自建设;未完成环保验收前不得擅自生产。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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