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22号
梁军安储煤场:
2018年4月16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对你储煤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储煤场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原煤未完全覆盖,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储煤场:1、限期2018年4月23日前将现场存煤清理完毕;2、在清理过程中对未及时清理原煤进行覆盖;3、清理过程中加大场区道路清扫及洒水力度,减少二次扬尘污染;
我局将对你储煤场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如你储煤场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我局将不定期对你储煤场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储煤场拒不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储煤场实施处罚。
你储煤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4月1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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