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40号
铜川鹏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原新耀水泥厂销售处后院和原耀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堆存大量铜渣、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未采取防扬尘措施,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三)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对露天堆存的物料采取覆盖、喷淋等措施防止抛洒、扬尘;限7月20日前清理堆放的固体废物。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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