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 2018 〕35号
铜川市耀州区东立水泥厂:
我局于 2018年6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物料大棚未完全封闭,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污染大气环境,收尘设施管道密闭不严存在粉尘跑漏现象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6月28日前对物料大棚进行密闭;对所有的收尘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正常运行。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 6 月15 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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