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43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5 19:21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鑫辕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未按验收要求进行提标改造,水泥袋装车区未密闭、未安装收尘设施,原料库出入口未密闭、未安装收尘设施,物料转运过程未有效控制粉尘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2018年7月5日前按验收要求对防治设施进行提标改造,水泥袋装车区和原料库出入口进行密闭并安装收尘设施。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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