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48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6-28 19:26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移村龙石寨砖厂:

2018年6月27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对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移村龙石寨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露天堆放,道路未硬化,车辆拉运过程中扬尘较大。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行为照片 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

现责令你厂: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加大洒水频次,降低扬尘;3、对物料进行覆盖;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检查。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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