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58号
铜川耀州花园商务广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地施工建材未覆盖;施工场地未硬化;未进行湿法作业,未安装喷淋设施;渣土未按要求随意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6月26日前将施工场地硬化;建材、土方按要求堆放及覆盖;安装喷淋设施,进行湿法作业;对施工建材和渣土进行覆盖。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2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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