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16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2 20:5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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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于2018年6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

境违法行为:

  在原新耀水泥厂销售处后院和原耀州水泥股份有限公司院内堆存大量铜渣

、脱硫石膏、粉煤灰、等固体废物,未采取有效防扬尘措施,污染大气环

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

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十二条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2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铜耀环罚告字〔2018〕16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

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

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

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

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

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

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

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12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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