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20号
铜川市耀州区小丘中心卫生院:
2018年6月25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铜川市耀州区小丘中心卫生院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卫生院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无2017年辐射场所环境监测和个人剂量监测情况及监测数据;更换设备未及时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20号)告知你卫生院陈述申辩权。你卫生院逾期未陈述申辩。
依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四)项“未按规定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辐射安全许可证发证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卫生院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要求严格执行;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卫生院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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