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21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05 19:2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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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18年6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60万吨水泥粉磨生产线污染防治设施未按验收要求进行提标改造,水泥袋装车区未密闭、未安装收尘设施,原料库出入口未密闭、未安装收尘设施,物料转运过程未有效控制粉尘排放,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21号)和《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告字〔2018〕8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文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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