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24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05 18:27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移村龙石寨砖厂:

2018年6月27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对铜川市耀州区小丘镇移村龙石寨砖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物料露天堆放,道路未硬化,车辆拉运过程中扬尘较大。

当事人违法事实和相关证据记录: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 24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你厂逾期未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严密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以上十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厂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加大洒水频次,降低扬尘;3、对物料进行覆盖;4、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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