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26号
铜川绿农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 6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未及时对畜禽粪便进行收集、贮存、清运和无害化处理,厂区有恶臭气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8日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26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字[2018]12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听证权。你公司逾期未提出申辩,也未提出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
2、罚款伍万元整。(¥5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6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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