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28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10 19:3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耀州区阿都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

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于2018年 6月29日对铜川市耀州区阿都生态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合作社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时,畜禽粪便未经有效处理堆放在场区外耕地内,露天堆放,气味刺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3日发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28号)告知你合作社陈述申辩。你合作社逾期未提出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条之规定“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合作社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立即对粪便进行有效清理;2、限期2018年7月15日前对堆放场大棚建设完成。3、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合作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1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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