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57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7-03 20:53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

耀州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6月20日对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四组进行检查,发现你公司在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四组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利用耕地开挖土坑与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液态污泥搅拌后倾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内(孙塬镇孙塬村与孝雷村之间半截沟沟道内)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九)项及第二款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1、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2、限期2018年7月12日前将倾倒污泥处(孙塬镇孙塬村与孝雷村之间半截沟沟道内)的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报送至耀州区环保局审核,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未获得通过,由耀州区环保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你公司承担;3、限期2018年7月30日前将在孙塬镇孙塬村倾倒的污泥清理完毕;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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