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32号
铜川耀州花园商务广场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6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工地施工建材未覆盖;施工场地未硬化;未进行湿法作业,未安装喷淋设施;无进出车辆冲洗台;渣土未按要求随意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6月25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3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未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7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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