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33号
铜川市耀州区金城食府: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器,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7月9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33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7月19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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