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41号
铜川市浙秦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场区内矸石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产生煤粉尘污染周边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41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9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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