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92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3 19:5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我局于2018年8月25日对槐林村村南荒沟垃圾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在人口集中地区燃烧生活垃圾。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现责令你:1、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