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97号
铜川市耀州区润泽塑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塑料编织袋生产线正在生产,热熔机、印字机产生废气经活性炭吸附外排,热熔机排气筒高度为6米,印字机排气筒高度为9米,达不到15米要求,未按规定设置排放口。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限9月12日前对热熔机及印字机排气筒高度按规定高度15米设置。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8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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