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101号
铜川市耀州区轩辕水泥厂:
我局于2018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年产30万吨水泥磨生产线 水泥圆库库顶使用自建简易除尘设施;包装车间未完全密闭,输送带未完全密闭,现场积尘严重;原露天物料堆场清理不彻底积尘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现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2018年10月30日前对水泥库加装除尘设施,包装车间及输送带密闭,清理物料堆场地面积尘。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0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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