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103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10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500t/d熟料生产线正在生产 ,经查阅窑头在线监测系统2018年8月1日至8月31日日报表数据,显示8月8日22时至8月9日9时11个时段颗粒物折算浓度超过排放标准排放,超标范围25.102㎎/M3,最大超标倍数0.26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3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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