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52号
陕西满意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18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4500t/d熟料生产线正在生产,经查阅窑尾在线监测系统2018年9月1日至9月15日日报表数据,显示9月9日17时至18时1个时段颗粒物折算浓度为21.4mg/m3;查阅窑头9月1日至15日在线监测系统日报表,9月8日共7个时段、9月9日共14个时段、9月10日共3个时段颗粒物折算浓度超标。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烟气排放连续监测小时平均值日报表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0月24日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52号)告知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同时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铜耀环罚听告字〔2018〕19号)告知你单位有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耀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 年11月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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