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铜耀环罚字〔2018〕57号

来源:区环保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5 18:32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赵 某:

我局于2018年11月3日对涧沟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在涧沟沟口约100米处点燃垃圾(距离五台村约500米),产生烟尘,污染大气环境。

以上环境违法事实有现场调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违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2018年11月5日发出的《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铜耀环罚告字〔2018〕57号)告知你有陈述申辩权,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罚款伍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5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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