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铜耀环责改字〔2018〕113号
陕西瀚业建设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8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铜川市王益区黄环旅游公路建设项目沥青搅拌站施工现场无围挡设施,道路及场地周边地面积尘严重;拌和楼加色粉工序无粉尘收集装置,粉尘无组织排放;沥青原料存放处地面沥青流失严重。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环境违法行为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四十八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三)、(五)项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11月20日前对道路及场区周边地面积尘进行清理并对地面流失的沥青进行清理;限12月30日前对拌和楼加色粉工序进行改造。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环境保护局或者耀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 行为,我局将申请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6日
网络编辑:区环保局
信息审核:区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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