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4〕5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6-27 09:44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卡铂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建设有两间喷漆房,均为密闭空间并配套建设有水帘处理设施,核查时喷漆房内放置两个装有油漆的喷枪和多个漆桶,其中部分漆桶未密闭,2024年3月22日陕西省监督帮扶组检查时,你公司工人正在喷漆房内调试喷枪,未规范运行水帘处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3月25日由铜川卡铂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程法科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3月25日由铜川卡铂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7、检测报告(2024年3月25日由铜川卡铂森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喷漆工序中使用的油漆类型及其VOCs含量);

8、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2024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郭乙提供,证明该公司2024年3月22日陕西省监督帮扶组检查过程中实施的违法行为)。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4〕6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诉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5.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的措施:“情形分类:已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但密闭不严,或者已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但未规范运行的,涉及行业: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塑料制品或者其他行业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3”。

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贰仟元整(¥22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6月27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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