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4〕7号
陕西东易特嘉新材料有限公司:
我局分别于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10万吨铝板带铝箔”项目环评文件正在编制中,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厂区内建有一座办公楼和一间标准化厂房,厂房内已安装两台30吨矩形熔炼炉、两台35吨矩形保温炉、两套铸轧机组、一套铝渣处理设备,厂房外东侧已安装一套冷却系统,厂房外西侧已安装一套除尘系统。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2024年6月20日、2024年7月3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项目实际总投资额);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6月20日由陕西东易特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王世阳、董喜鹏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6月20日由陕西东易特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2024年6月20日由陕西东易特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6月2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陕西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复印件(2024年6月20日由陕西东易特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年产10万吨铝板带铝箔”项目的备案情况、分期建设内容);
9、机器设备和专项费用市场价值的价值咨询报告、拟购买机器设备市场价值的价值咨询报告(2024年7月3日由陕西东易特嘉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年产10万吨铝板带铝箔”一期项目的实际总投资额);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4〕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报告书项目,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项目总投资额的2.5%-3%”。经调查,你公司“年产10万吨铝板带铝箔”的一期项目总投资额为伍佰零捌万伍仟元整(¥508500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项目总投资额的2.7%,壹拾叁万柒仟贰佰玖拾伍元整(¥137295.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7月19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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