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4〕9号
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分别于2024年5月10日、5月17日、5月24日、5月29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自2023年12月以来,在铜川隧道二号斜井隧道综合工程施工工地内,因原有的危废贮存间影响现场施工将其拆除,未重新建设危废贮存间,露天堆放包含装有废矿物油的容器、沾染矿物油的废弃包装物等危险废物;2024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线路DK96+500处混凝土拌合站进行现场检查时,水泥库(编号:1-2水泥)上料期间,因水泥库库顶除尘器滤袋破损,造成库顶粉尘直接排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份(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3份(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24日、2024年5月2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5月10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李春德、林恩明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0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林恩明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2024年5月10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铜川隧道二号斜井隧道综合工程、混凝土拌合站砼拌合运输承包合同2份(2024年5月10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承包关系、施工范围);
9、危险废物处置合同(2024年5月10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2024年1月签订危废处置合同);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2024年5月24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铜川隧道二号斜井隧道综合工程施工工地内露天堆放危险废物的总重量);
11、《新建铁路西安至延安线环境影响报告书》357页、358页(2024年5月10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混凝土拌合站不得设置在环境敏感区);
12、线路DK96+500处混凝土拌合站方位图(2024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混凝土拌合站实际建设在环境敏感区外);
13、机械设备维修保养记录5页(2024年5月10日、2024年5月29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混凝土拌合站内水泥库库顶除尘设施维修保养记录);
14、除尘设施风机电机购买票据复印件(2024年5月29日由四川通屹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混凝土拌合站内水泥库库顶除尘设施已更换内部风机);
你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九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要求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的规定,你公司“混凝土拌合站水泥库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库顶粉尘直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
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五)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18.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行为:“未按照标准贮存危险废物的,数量0.2吨以下,处罚幅度(单位:万元)10-20”,对你公司“擅自堆放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罚款: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19.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敏感区外,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1个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5”,对你公司“混凝土拌合站水泥库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库顶粉尘直排”的行为处罚款:叁万元整(¥30000.00)。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合计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陈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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