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耀州环责改〔2024〕21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10 10:05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水洗砂压滤泥饼堆放处堆放有砂土,采取部分密闭,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2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9月4日由辅助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9月4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高亚男、陈倩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4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陈倩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2024年9月4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环评批复复印件(铜环批复〔2019〕330号)(2024年9月4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环保手续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2024年9月15日前对密闭不严的砂土进行清理,清理过程中做好扬尘管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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