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4〕14号
铜川慧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调取你公司2月份至今的视频监控记录,显示在2024年4月19日13:30-13:50检验的车辆(陕B31881)在检测期间有冒黑烟现象,检测期间取样管脱落,车辆未离开监测台终止检测,并进行二次污染物排放检测,出具了编号为222720110016的检测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GB 3847-2018)的规定,应要求车辆撤离检测台对车辆进行维修,但出现以上情况后未进行维修,原地进行了第二次检测,未按规范要求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检测结果为合格。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8月15日由铜川慧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王亮亮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15日由铜川慧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8月1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7、车辆检测图片和检测报告(2024年8月15日由铜川慧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8、中华人民共和国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办法(2024年8月15日由铜川慧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涉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9、车牌号陕B31881车辆检验缴费办理凭据(2024年8月15日由铜川慧丰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车牌号陕B31881车辆2024年4月19日检测费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4〕1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4.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情形分类: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5辆以下的,配合调查的处10-20万元的罚款。”经调查,你公司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并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所得为160元。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违法所得壹佰陆拾元整(¥160.00元),并处罚款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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