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耀州环责改〔2024〕22号
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2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调查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选煤楼西南侧一场地内有砂石露天堆放,场地采用彩钢半密闭,易引起扬尘污染,堆放面积为:长21米,宽14米,面积294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8月28日对该公司安环部长连伟进行调查询问,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法定代表人侯世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7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长连伟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8月27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长连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安环部长连伟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7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长连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安环部长连伟委托书(2024年8月27日由铜川市耀州区照金矿业有限公司安环部长连伟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8月2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现申请责令你公司:2024年9月28日前将露天堆放的砂石清理完成,清理过程中做好扬尘管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改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3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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