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连罚〔2024〕1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11 14:0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 :

我局于2024年9月4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水洗砂压滤泥饼堆放处堆放有砂土,采取部分密闭,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25平方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9月4日由辅助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9月4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高亚男、陈倩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4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陈倩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2024年9月4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9月4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环评批复复印件(铜环批复〔2019〕330号)(2024年9月4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环保手续资料);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 9月10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2024〕21号)。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耀州环罚〔2024〕13号)罚款11000元。

2024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组织复查中发现:

你公司水洗砂压滤泥饼堆放处仍堆放有砂土,采取部分密闭,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21平方米。未按照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2024〕21号)要求对环境问题进行改正。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9月16日由 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高亚男、陈倩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16日由 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陈倩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2024年9月16日由 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9月1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环评批复复印件(铜环批复〔2019〕330号)(2024年9月16日由铜川市恒益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环保手续资料);

9、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B耀州环责改〔2024〕21号)(证明环境问题整改完成期限及要求);

10、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B耀州环罚〔2024〕13号)(证明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原处罚数额);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排污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拒不改正:(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送达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查发现仍在继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4〕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经研究,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自2024年9月11日至2024年9月16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罚款人民币陆万陆仟元整(¥66000.00)。

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1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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