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字〔2024〕18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0-21 14:40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御源建材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7月25日、2024年7月31日、2024年9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2018年11月19日取得设计年产200 万吨机制砂生产线批复〔2018年206号〕,一条干式机制砂生产线,一条水洗沙生产线。现场发现该公司将一条水洗法制砂生产线,变更为干法制砂生产线,拆除了一台螺旋洗沙机,压滤机,断开循环水池,増加了一台干式无动力选粉机、一台768袋布袋除尘器,风机功率 110千瓦,一台1860 振动筛,273 管式出粉螺旋12.5米×2套,8条传送皮带,原湿法制砂生产线预留配套设施:一台呆式给料机、一台2160 振动筛、4条输送皮带,2021年1月对原年产200万吨机制砂生产线项目已竣工验收完成。现场生产工艺与环评审批手续发生变化。未编制环评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调取了以下证据为凭: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勘察)笔录》(2024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现场工艺发生变更);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7月25日由铜川御源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刘小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25日由铜川御源建材有限公司经理刘小强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6、刘小强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7月25日由刘小强本人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7、刘小强授权委托书(2024年7月25日由铜川御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9、《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复印件(2024年7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处罚裁量基准);

10、环评报告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相关内容(2024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调取,证明实际建设与环评报告表及建设项目环保设施竣工报告中工艺不符)。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第二十七、非金属矿物制造业砖瓦,第56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建筑用石加工;防水建筑材料制造;隔热、隔音材料制造;其他建筑材料制造”复印件(2024年7月31日由执法人员调取,证明该公司为报告表项目)

12、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铜川御源建材有限公司2024年7月4日在陕西省生态环境第十三轮帮扶督导组(汉中组)检查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

13、投资额评估报告(2024年9月25日由铜川御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投资额)

14、《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评估报告真实性及评估金额准确性);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之规定。

我局于2024年10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4〕18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一)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批或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或环境影响登记表未备案的;

经调查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版》该公司建设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类,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处罚幅度按照项目总投资额的2-2.5%处罚。

你公司提供投资额评估报告,总投资额为:伍拾叁万肆千零柒拾捌元整(¥534078.00),因变更的干法制砂生产线是在原生产车间建成,故无额外场地租赁费;2024年3月对变更的干法制砂生产线进行调试共用另一条干式机制砂生产线电路,不需要另外计算电费,干法制砂生产线不需要水,所以不产生水费;无后续需要投资的内容。

建议:对你公司做出以下处理:

1、责令其停止建设;

2、处总投资额的2.3%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贰佰捌拾叁元柒角玖分(¥12283.79)。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1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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