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4〕17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9-30 10:48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铜川新耀兴晟建筑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8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并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公司垃圾填埋场平台堆放有砖块、水泥块、砂土混合物,未采取任何抑尘措施,易引起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9月8日对该公司总经理张小军进行调查询问,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法定代表人刘飞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8月27日由铜川新耀兴晟建筑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小军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9月8日由铜川新耀兴晟建筑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总经理张小军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9月8日由铜川新耀兴晟建筑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总经理张小军委托书(2024年9月8日由铜川新耀兴晟建筑废弃物处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小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9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件)(陕B耀州环罚告〔2024〕22号)告知你公司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中二、专项处罚裁量表,(三)大气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情形分类;未采取密闭设施,占地面积100㎡以上500㎡以内的,处罚幅度5-7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60000.00元(陆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30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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