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耀州环责改〔2024〕29号

来源: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12-09 17:39 阅读: 字体大小: 打印 保存 收藏

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19日、21日、25日分别对你公司进行调查,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出具的重光明宸〔2024〕第06111号监测报告中显示DA001综合废气排放口氮氧化物三次检测速率分别为2.0(kg/h)、2.0(kg/h)、1.8(kg/h),均超过排污许可证中氮氧化物排放速率限值1.3(kg/h),但出具的检测报告结论显示氮氧化物均符合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表2二级最高允许排放速率限值要求。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21日、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2024年11月21日由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以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附表(2024年11月21日由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具有资质);

7、滑康栋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21日由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8、重光明宸〔2024〕第06111号监测报告(2024年11月21日由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事实情况);

9、采样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上岗证、技术负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任职证明(2024年11月25日由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人员的合法身份);

10、委托检测合同、检测费收款单以及监测费用明细(2024年11月25日由西安重光明宸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此次检测费用);

11、监督帮扶检查发现问题清单(2024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该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五条:“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从事环境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技术评估、环保设施运维以及自动监控设施运维、碳咨询、碳核查等有关技术服务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伪造、虚报、瞒报有关数据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对重光明宸〔2014〕第06111号涉及的企业重新进行监测,并按规范出具监测报告。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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