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耀州环责改〔2024〕28号
铜川市耀州隆恒种养殖场:
我局于2024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堆放有煤矸石、煤泥、煤炭,合计占地面积519平方米,部分物料采取密闭,但密闭不严,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1月17日由工作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11月17日由铜川市耀州隆恒种养殖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梅文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7日由铜川市耀州隆恒种养殖场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限2024年11月21日前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煤炭、煤泥完成清理,清理过程中采取洒水抑尘措施,做好扬尘管控。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8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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