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5〕1号
铜川市耀州隆恒种养殖场
我局分别于2024年11月17日、2024年11月2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堆放有煤矸石、煤泥、煤炭,合计占地面积519平方米,部分物料采取密闭,但密闭不严,易产生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1月17日由工作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11月17日由铜川市耀州隆恒种养殖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梅文成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7日由铜川市耀州隆恒种养殖场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7、《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22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核查情况);
8、现场核查照片(2024年11月22日由工作人员拍摄,证明铜川市耀州隆恒种养殖场已将厂区内露天堆放的物料清理完成);
9、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委托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2024年12月2日由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耀州分局提供,证明铜川市耀州隆恒种养殖场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陕西恒正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合法鉴定资质);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B耀州环罚告〔2024〕27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三)大气污染防治类;25.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采取部分密闭设施,但密闭不严,占地面积500m以上的,处罚幅度(单位:万元):5-7”,同时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一、一般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符合上述(一)、(二)、(六)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一档处罚,符合上述(三)、(四)、(五)项情形的案件,在裁量表确定的幅度档级基础上降低两档处罚,但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的法定罚款金额为限,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和证据材料。对于小微企业和降档处罚后仍然过重的,可以突破裁量基准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应当经过案件办理机关集体审议决定,并在案卷中附具理由、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和证据材料。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情节的,应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适用处罚。”的规定。鉴于你公司在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后及时对露天堆放的煤矸石、煤泥、煤炭进行清理,并积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万元整(¥2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6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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