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5〕2号
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建设有两座标准化厂房,其中1#厂房内安装一台120吨燃气矩形熔炼炉、两台35吨倾动式保温炉、两台铸造机、一台锯切机、一台扒皮机,一台35吨倾动式保温炉和3台均质炉正在建设中,保温炉炉体已安装,1#厂房外配套安装有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一座喷淋塔。2#厂房已建设一套废铝预处理设施,包括破碎机、分选机、磁选机、风选机、剪切机,配套安装有一套除尘器,1条铝灰无害化处理生产线正在建设中。你公司自2024年5月1日调试设备后,持续生产时间不足三个月,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11月11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杨俊峰、陈梦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1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陈梦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2024年11月11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生产设备运行台账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2024年11月11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9、电费账单复印件(2024年11月11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25日以《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案件)(陕B耀州环罚告〔2024〕25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参考《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二)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1.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处罚幅度(单位:万元)20-30”。经调查,你公司自2024年5月1日调试设备后,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持续时间不足3个月,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贰拾叁万元整(¥23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你公司至铜川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耀州大队开具电子缴款书:
户名:陕西省非税收入待解缴科目
地址:铜川市耀州区步寿路56号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月15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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