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B耀州环责改〔2024〕27号
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11月8日、11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厂区内建设有两座标准化厂房,其中1#厂房内安装一台120吨燃气矩形熔炼炉、两台35吨倾动式保温炉、两台铸造机、一台锯切机、一台扒皮机,一台35吨倾动式保温炉和3台均质炉正在建设中,保温炉炉体已安装,1#厂房外配套安装有一套脉冲式布袋除尘器,一座喷淋塔。2#厂房已建设一套废铝预处理设施,包括破碎机、分选机、磁选机、风选机、剪切机,配套安装有一套除尘器,1条铝灰无害化处理生产线正在建设中。你公司自2024年5月1日调试设备,有成品铝棒产生,现场检查时你公司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2024年11月8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5、杨俊峰、陈梦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11月8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的合法身份);
6、陈梦授权委托书、任职证明(2024年11月8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被调查人与该公司之间的关系);
7、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11月8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8、生产设备运行台账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复印件(2024年11月11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持续时间);
9、电费账单复印件(2024年11月11日由陕西东盛昌铝业有限公司提供,证明该公司违法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顿,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现责令你公司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我局将在三十日内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一)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9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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