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B耀州环罚〔2024〕10号
西安市阎良区谷融建筑安装工程部: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对你工程部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工程部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将青岗坪定向钻项目钻山体产生的泥水倾倒至庙湾镇庙湾村河道。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铜川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铜川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5月17日对该工程部司机王燕飞进行调查询问,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该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和动机);
3、现场影像资料(2024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拍摄,证明现场检查情况及违法事实);
4、经营人丁争粮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7日由西安市阎良区谷融建筑安装工程部司机王燕飞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身份);
5、营业执照复印件(2024年5月17日由西安市阎良区谷融建筑安装工程部司机王燕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6、工程部司机王燕飞身份证复印件(2024年5月17日由西安市阎良区谷融建筑安装工程部司机王燕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工程部司机王燕飞委托书(2024年5月17日由西安市阎良区谷融建筑安装工程部司机王燕飞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8、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西安市阎良区谷融建筑安装工程部签订的泥水清运合同(2024年5月17日由西安市阎良区谷融建筑安装工程部司机王燕飞提,证明违法主体);
9、陕西旬邑青岗坪矿业有限公司与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施工合同(2024年5月17日由陕西中科非开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经理朱飞提供);
10、《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2024第18页(证明违法倾倒物的性质);
11、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2024年5月16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执法人员的合法身份)。
你工程部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和其他废弃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22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适用听证件)(陕B耀州环罚告〔2024〕10号)告知你工程部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与申请听证,视为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九项行为之一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基准中二、专项处罚裁量表,(四)水污染防治类,违法行为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2吨以下建筑垃圾,处罚幅度4-6万元。
我局决定对你工程部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45000.00元(肆万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工程部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铜川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铜川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铜川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5日
网络编辑:祁欣
信息审核:党婷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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